介绍美国联邦法案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s 中有关家纺,纺织类产品的阻燃性能的标准试验方法

GUIDE
导读
纺织品的燃烧性能确实对公共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在家庭和商业环境中使用的产品,如晚装、地毯、窗帘和床垫等。这些产品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会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这些纺织品的阻燃性能进行规范和测试是必要的。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都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晚装、地毯、窗帘和床垫等纺织品的阻燃性能提出了要求。
美国早在1953年就通过了《易燃织物法案》(FFA),在1954年和1967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修订,由美国国会颁布,并由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强制执行,该法案主要包含了服装和室内装饰用纺织品的燃烧性技术规范,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具有高度易燃性的纺织品服装。据此,CPSC还制订了:
服用纺织品的可燃性标准(16C.F.R.161);
乙烯基塑料膜可然性标准(16C.F.R.1611);
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0~6X号(16C.F.R.1615);
儿童睡衣的可燃性标准:7~14号(16C.F.R.1616);
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0);
小地毯类产品表面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1);
床垫的可燃性能标准(16C.F.R.1632)。
以上皆为美国强制性的技术标准,所有进人美国市场销售的相关纺织品服装都必须据此进行检测,并要达到其规定的阻燃性能要求。美国一些州也有针对纺织品阻燃性能的技术法规,如加利福尼亚技术公告117号,主要是针对家庭装饰用纺织品,对多孔弹性材料、非人造纤维填充材料、人造纤维填充材料、蓬松材料等的阻燃性能和测试方法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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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服用纺织品阻燃标准16CFR1610
该标准主要针对服用纺织品(帽子、手套、鞋子例外),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能分为3类。
1级:常规可燃性,通常指表面平坦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3.5s,或者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7s,此类纺织品适合用来制衣;
2级:中等易燃,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为4~7s,此类纺织品也可用于服装,但须谨慎;
3级:快速剧烈燃烧,通常指表面起绒织物通过规定方法测试时,其火焰蔓延时间<4s,此类纺织品不适合用来制衣。
§ 1610.32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受该法案和法规约束的服装或织物,如果根据该法案(16 CFR1609)第4(a)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后,高度易燃,以至于个人穿着时具有危险性,则不得销售或处理受该法案和法规约束的服装或织物。
§1610.33 纺织织物和薄膜的测试程序 Test procedures for textile fabrics andfilm。
(a)
(1)所有用于或出售用于服装的纺织面料(含有硝酸纤维素纤维、饰面或涂层的织物除外),以及服装制品中包含的所有此类织物,均应遵守该法的要求,如果此类织物或此类服装的任何未覆盖或暴露部分表现出快速和强烈的情绪,则个人穿着时应被视为高度易燃,以至于危险在以1610 部分 A 子部分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测试时燃烧。
(2)有本节 (a)(1) 段的规定,但涂层织物(带有硝酸纤维素涂层的织物除外)可以根据第 1611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可燃性标准”中概述的程序进行测试,如果此类涂层织物的燃烧速率不超过第 1611.3节中规定的燃烧速率,则它们不应被视为高度易燃,以至于个人穿着时具有危险性。
(b)所有用于或销售用于服装的含有硝酸纤维素纤维、饰面或涂层的薄膜和纺织织物,以及本规则中提到的所有薄膜和此类纺织织物,均应遵守该法的要求,并且应被视为高度易燃,如果此类薄膜或此类纺织面料或任何此类服装的裸露或暴露部分的燃烧速度超过第1611 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可燃性标准”中规定的燃烧速度。
§ 1610.34仅对要测试的服装的裸露或暴露部分进行测试。
(a)在确定一件服装是否高度易燃,以至于个人穿着时会很危险,只有该服装的裸露或暴露部分应根据 § 1610.6 中规定的适用程序进行测试。
(b)如果多层织物的塑料薄膜或塑料涂层织物的外层容易与其他层分离,则应根据第 1611部分——乙烯基塑料薄膜的可燃性标准对外层进行测试。如果外层粘附在衬垫织物的一层或多层的全部或部分上,则可以根据第 1610部分——服装纺织品可燃性标准或第 1611部分对多层织物进行测试。如果§1610.6(a)(2)(iv)和§1610.6(a)(3)(v)要求的调节程序会损坏或改变薄膜或涂层的物理特性,则应根据第1611部分对未覆盖或暴露的层进行测试。
(c)使用或打算用作一次性尿布外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涂层织物不受标准要求的约束,前提是从组装物品的全厚度中采集的样品通过标准(第1610 部分或第 1611部分)中的测试,否则当火焰施加到暴露或未覆盖的表面时,该测试适用于外层织物或薄膜。参见§§1610.36(f)和1611.36(f)。
§ 1610.35根据该标准测试特殊类型纺织织物的程序Procedures for testing special types of textilefabrics under the standard。
(a) 通常不洗涤或干洗的织物 Fabric not customarily washed ordry cleaned。
(1)除本节 (a)(2)段规定外,任何纺织面料或服装制品,在其正常和习惯用途中作为穿着服装不会洗或洗涤,无需按照 § 1610.6(b)的规定进行干洗或洗涤,当根据标准进行测试时,如果此类织物或服装物品,在销售或处理时,以清晰易读的方式标记,并注明:“如果干洗或洗涤,织物可能具有危险的易燃性。本段中提到的织物类型的一个例子是新娘幻觉。
(2)第 1610.3条要求所有纺织品在测试前应进行翻新,不适用于一次性织物和服装。此类一次性织物和服装不应遵守本节 (a)(1)段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b)根据第 1610 部分 A子部分概述的程序进行测试后,涂层织物无需按照 § 1610.6(b)(1)(i) 的规定进行干洗。
(c)在确定具有凸起纤维表面的纺织织物(该表面将用于服装的覆盖或未暴露部分)是否高度易燃,以至于个人穿着时具有危险性,只需根据 §1610.6中规定的适用程序测试的表面或打算暴露的表面,提供涵盖此类织物销售或处理的发票或其他文件,明确指定凸起的纤维表面只能用于服装物品的覆盖或未暴露部分。
§ 1610.36该法案对特定类型产品的适用pplication of Act to particular types ofproducts.。
(a) 衬布Interlinings。拟加工或出售用于加工成衬布或服装制品的其他有遮盖或未暴露部分的织物不受该法第3条规定的约束:但提供涵盖此类织物营销或处理的发票或其他文件,具体指定其预期Zui终用途:,对于根据经修订的该法第4条的规定,极易燃以致个人穿着时具有危险的织物,任何销售或处理此类织物的人都应保留记录,以显示此类织物的获取、处置和预期Zui终用途,任何制造含有此类织物的服装制品的人都应保存显示购买的记录,以及此类织物的使用和处置。任何人如未能保存此类记录或提供此类发票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出于该法要求的目的而从事此类产品的营销或处理,并且该人和产品应受第3、6、7 条、第 3、6、7 条的规定约束。以及该法第9条。
(b) 帽子、手套和鞋子 Hats, gloves, andfootwear。根据该法第2(d)条的服装定义,拟用于或销售用于帽子、手套和鞋类的织物,不应受该法第3条规定的约束:前提是,提供涵盖此类织物营销或处理的发票或其他文件,具体指定它们在此类产品中的预期用途:,对于经修订的《纺织法》第4条的规定,对于高度易燃以致个人穿着时具有危险的织物,任何销售或处理此类织物的人都应保留记录,以显示此类织物的获取、处置和预期Zui终用途,以及制造帽子的任何人,手套或含有此类织物的鞋类保存记录,显示此类织物的获取、Zui终使用和处置。任何人如未能保存此类记录或提供此类发票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出于该法要求的目的而从事此类产品的营销或处理,并且该人和产品应受第3、6、7 条、第 3、6、7 条的规定约束。以及该法第9条。
(c) 面纱和帽子 Veils and hats。
(1)装饰性面纱或面纱在用作帽子的一部分、与帽子一起使用或用作帽子时,不应被视为“颈部、面部或肩部的遮盖物”,因为根据该法第2(d)条的第一个但书,如果此类装饰性面纱或面纱的长度不超过九(9)距离它们所连接的帽冠jianduan几英寸,并且不超过帽檐边缘两(2) 英寸。
(2)如果帽子完全由装饰性面纱或面纱组成,则如果制造帽子的面纱或面纱的宽度不超过九(9)英寸,并且从完成的帽子的顶端延伸不超过九(9)英寸,则此类帽子将不被视为受该法的约束。
(d) 手帕Handkerchiefs。
(1)除本条(d)(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边长不超过二十四(24)英寸或面积不超过五百七十六(576)平方英寸的手帕不被视为该法中使用的“服装用品”。
(2)作为装饰、装饰或任何其他目的而贴在服装上、掺入或作为服装物品的一部分出售的手帕或其他物品,被视为此类服装物品的组成部分,服装物品及其所有部分均受该法规定的约束。手帕或其他拟贴或出售的物品,在上述服装中加入或作为服装的一部分出售构成该法第2(e)条中定义的“织物”,并受该法规定的约束,此类手帕或其他物品构成纺织面料,因为“纺织面料”一词的定义见第1610.2(r)条。
(3)如果由于结构、设计、颜色、织物类型或任何其他因素,一块成品或任何其他成品似乎可能被用作头部、颈部、面部、肩部或其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以其他方式似乎可能被用作衣物,服装,此类产品不是手帕,而是构成该法所定义并受其约束的服装,无论其尺寸如何,或其描述为手帕或任何其他术语。
(e) 凸起纤维表面穿着服装Raised-fiber surface wearingapparel。如果穿着服装的物品具有凸起纤维表面,而该凸起纤维表面旨在用作穿着服装物品的遮盖或未暴露部分,但该穿着衣物由于其设计和构造而能够在暴露凸起纤维表面的情况下穿着,则该凸起纤维表面应被视为穿着服装物品的未遮盖或暴露部分。本段中提到的产品类型的例子是运动衬衫或所谓的“运动衫”,其内侧为凸起纤维。
(f) 多层织物和穿着服装,在裸露或暴露的表面上涂有薄膜或涂层Multilayer fabricand wearing apparel with a film or coating on the uncovered orexposedsurface。用作或打算用作一次性尿布外层的塑料薄膜或塑料涂层织物不受标准要求的约束,前提是当火焰施加到暴露或未覆盖的表面时,组装物品的全厚度通过了标准中适用于外织物或薄膜的测试。
02
乙烯基塑料膜阻燃标准16CFR1611
该标准适用于非刚性、无支撑的聚乙烯塑料膜(包括透明的、半透明的和不透明的,表面平整的、不平整的、铸模的或经过其它表面整理的),以及厚度≤0.33mm的聚乙烯塑料膜。要求其纵向和横向各5个试样的平均燃烧速率不超过3cm/s,按照该标准中具体规定的测试程序进行测试(45º倾斜法),使用SPI燃烧测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