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在 FORM E 产地证上显示贸易公司是否符合规定,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证书本身的填写规范要求
第一栏出口商信息:FORM E产地证的第一栏需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通常应为实际出口货物的企业或公司。如果贸易公司作为出口商,则填写贸易公司的相关信息;如果是生产企业作为出口商,而贸易公司希望显示在证书上,需确认是否符合特殊情况的填写要求。
第七栏货描处:部分情况下,贸易公司可以显示在第七栏货描处下方,但需根据具体贸易情况和进口国要求而定。如存在第三方发票的情况,需在第十三栏勾选“thirdpartyinvoicing” 选项,并在第七栏相应位置注明贸易公司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进口国的海关规定
东盟各国的普遍要求:对于出口到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十国的FORM E 产地证,一般只要符合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各国特殊规定的前提下,通常可以显示贸易公司。如菲律宾海关允许在 FORM E产地证货描处显示贸易公司,泰国海关在部分情况下也认可在原产地证品名下面货描处显示贸易公司。
个别国家的特殊规定:印尼海关由于 FORM E产地证退证查询率较高,部分地方海关要求暂时不能显示贸易公司抬头,但并非所有地方海关都有此限制。越南海关对于 FORM E的审核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尤其针对 “货物描述” 与 “第三方发票”栏位的填写方式,若贸易公司作为第三方发票角色,需规范填写在第七栏品名下方,并在第十三栏勾选 “third partyinvoicing”。
贸易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一致性
与提单、发票、箱单等保持一致:通常要求 FORM E产地证上的贸易公司信息与提单、发票、箱单等其他贸易单据上的抬头保持一致,以确保单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如果提单、发票、箱单等使用贸易公司抬头,那么在FORM E 产地证上显示贸易公司更符合要求,也便于进口商顺利清关。
符合贸易合同约定:贸易合同中对于产地证的出具及显示内容可能有明确约定,需按照合同要求办理。如果合同中指定了在 FORME 产地证上显示贸易公司,或者对贸易公司在贸易中的角色和地位有明确说明,且不违反相关规定,那么可以在产地证上显示贸易公司。
国内签证机构的要求
企业和产品备案:贸易公司要自己办理 FORM E产地证,需进行企业和产品备案。如产品是其他公司生产的,则需要生产商到当地的机构进行产品备案后,贸易公司方可自己办理原产地证。
审核标准:国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在签发 FORM E产地证时,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产品原产地情况以及证书填写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贸易公司不符合相关备案要求或证书填写不符合规范,签证机构可能不会签发显示贸易公司的FORM E 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