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相关知识(三)

2025-05-27 08:30 182.131.84.123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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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问题解答举例

问题1:能否具体列出《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限制使用的化工产品清单?

 答复:按照标准的定义,清洗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初沸点小于等于250℃,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按照此定义,我们常见的可用于清洗并且能够自然干燥的所有有机溶剂,都被包含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范畴之内,涉及的具体化工产品门类有:醇、酯、、酮、醇、苯系溶剂、直链烷烃和异构烷烃,直链烯烃和异构烯烃,卤代烃,芳香烃类等等。可用于清洗剂的化工产品种类太多,涉及产品类别达上千种,难以一一具体列举。

问题2:关于《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中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s限值为900g/L,因为卤代烃溶剂密度都大于1,又涉及溶剂的共沸特性,溶剂配比具有唯一性,很难满足VOCs限值,针对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怎样解决?

 答复:按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规定,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的VOC限值为900g/L,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都必须符合强制标准规定,不能有例外。《清洗剂VOCs限制》标准的实施会限制密度较大的卤代烃类清洗剂产品的使用,但标准并不是针对卤代烃清洗剂制定的。对于全部使用卤代烃复配的清洗剂,因为密度都大于1,这就是超过了标准限值,这种情况要求清洗剂提供商应使用部分密度小于1的产品进行复配,减少毒害性较强的卤代烃使用剂量,以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然也可以使用标准中允许扣减的密度大于1的某种(或几种)有机溶剂进行复配,如对氯三氟、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基-2,2,2-三氟基(HFE-347)、甲基九氟丁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基九氟丁基(HFE-7200)这样复配的清洗剂比重大于1,扣减后仍可以符合强制标准要求。

问题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已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所使用清洗剂是否需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答复:我国目前是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精细化管控原则”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管控的。《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为基于产品原材料组成的限值要求,属于源头预防;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是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方面的要求。这两种措施不能互相替代,应符合要求。

问题4:如何判断企业生产的清洗剂属于哪类清洗剂?是否每一款产品都要根据所属类别详细标注《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各项指标的含量?

 答复:(1)按照《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的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清洗剂类别。可将清洗剂分为水基清洗剂、有机溶剂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三类。

 根据对现有清洗剂产品的配方进行统计分析,很难根据清洗剂中水分或有机溶剂的质量百分比,将清洗剂进行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给出了产品的分类,具体执行时,清洗剂生产厂家可根据清洗剂的配方组成进行分类,并在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中进行明示。

 对于产品标签丢失的清洗剂产品,或用户方想判别清洗剂产品分类是否合适时,可以用以下简单方法初步定性鉴别清洗剂的类别。初步确定类别后,可以再进行科学的分析检测进行验证其Zui终类别。

 第一类:水基清洗剂特点是易溶于水,也就是取少量清洗剂加入到等量水中,能够完全溶解并形成透明均一的液体,气味很小或无味,这类清洗剂除甲醛含量外基本不受本标准限制。

 第二类:有机溶剂类清洗剂特点是有溶剂气味,易挥发,大部分可燃烧,Zui简易的判别方法是:第一闻气味,有特殊的溶剂气味。第二取少量清洗剂滴在餐巾纸上,观察如果三五分钟内全部挥发,第三取少量清洗剂滴在打印纸上,用打火机点燃,很容易燃烧起来。第四,打比重,用比重计测量清洗剂的比重,如果比重大于1.05或小于0.95。当然如果没有比重计时可以使用称重法简易判断,即取清洗剂20毫升,在天平上称重,大于21克或小于19克。有上述四个特征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是有机溶剂清洗剂。这四个方法至少能分辨出90%以上的有机溶剂型清洗剂,这只是简易的定性判别方法,如需要准确判断就需要进行分析检测。

 第三类:半水基清洗剂,这类清洗剂既有水又有有机溶剂,简易鉴别方法是,第一闻气味,有溶剂气味,第二,看溶液状态,如果半透明或属于乳浊液,第三,找一个一次性水杯,加入半杯清洗剂,再向里边滴加清水,如果溶液出现浑浊现象。有上述三个特征的任何一项都有可能是半水基清洗剂。这三个方法至少能分辨出90%以上的半水基清洗剂,这只是简易的定性判别方法,如需要准确判断就需要进行分析检测。

 (2)按照《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经检验合格的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清洗剂类别,不需要标注清洗剂中各种物质(如:苯、、二、二氯甲烷、、三氯烯、四氯烯、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具体含量数值。

 如果企业为表明其产品不仅符合标准,且生产的清洗剂产品能控制在更严格水平时(比如符合低VOCs含量清洗剂),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标注其产品中各种物质的含量。但在监督检测时,如果按照清洗剂产品所属产品类别,检测出任何一个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该清洗剂产品则判定为不合格。

 当清洗剂中含有VOC含量计算公式中可扣减的物质时,必须明示可扣减物质的名称、含量和相应的检测方法。如果未明示物质名称及含量,或检测方法不可靠时,将无法进行扣减,则进而会影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计算结果和产品是否合格的评判。

 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工作状态下的使用配比,否则将以清洗剂原液进行各项指标的检测评判。

问题5:在清洗剂中是否存在不受《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有没有具体产品清单,如何进行检测?

 答复:《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6.3.3”中给出了VOCs含量的计算公式:

3906739155.jpg

    其中,Xi——样品测试液中可扣减物质i的质量分数,%。i为对氯三氟、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1,1,1,2,2,3,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顺式1,1,1,4,4,4-六氟-2-丁烯(HFO-1336mzz-z)、反式1,3,3,3-四氟丙烯(HFO-1234ze)、1,1,2,2-四氟基-2,2,2-三氟基(HFE-347)、甲基九氟丁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HFE-7100)、基九氟丁基(HFE-7200)等9种物质。清洗剂产品若含有这9种物质的一种或多种需明示其名称、含量和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应满足的条件为:方法测定低限≤0.01%,方法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10%。

 根据标准中的计算公式,对可扣减物质的含量是没有进行限定的,其在清洗剂中的质量百分比可以为0-。也就是说,在保证上述9种物质的检测方法可靠、有效的前提下,其使用比例不受任何限制。

问题6: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第5.1条款已明确水基、半水基和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相关限值要求。我公司使用的醇(99.7%、95%、50%)、(99.9%),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满足表1限值即可?

 答复: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对水基、半水基和有机溶剂型清洗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提出了限值要求。若该公司使用醇(99.7%、95%、50%)、(99.9%)是在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且作为清洗剂用途,按其主要成分构成看,应属于有机溶剂清洗剂,应满足标准中表1中有机溶剂清洗剂的限值要求。

 特别提醒:可用做清洗剂使用的化工产品也可能具有其它多种用途(如作为生产其它化工产品的原料),当产品不作为清洗剂用途时,是不适用清洗剂限值标准要求的。

问题7:一些打印机墨盒里会自带少部分用于墨盒堵塞时清洗疏通油墨通路的有机溶剂(部分墨盒生产企业称之为“清洗溶剂”),这部分溶剂应该符合《清洗剂VOCs限制》标准吗?

 答复:从这部分溶剂的功能来上讲,该部分溶剂应属于清洗剂,也应符合《清洗剂VOCs限制》标准。由于这部分溶剂是封装在墨盒内部,随墨盒一起销售、无法分割的。对于生产者之外的任何人(包括市场监管人员及huanbaobumen人员,存在认知和监管难度),从产品外观是无法分辨墨盒内部是否存在清洗剂。在墨盒堵塞时,启动打印机墨盒清洗程序后,这部分有机溶剂在疏通油墨通路后会和油墨一起转移到打印的纸张上,后续混合物排出的过程和油墨的打印过程没有任何区别。“这部分有机溶剂”的功能描述为“使浓稠或固化的油墨稀释,能够重新流动”更为准确。

 对于这些有机溶剂,建议相关生产企业应改进产品配方,减少此类情况的出现。如果不能改进产品组成配方,那么这部分溶剂应和墨盒内的油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符合“油墨”或“油墨稀释剂”中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要求。否则,就应该将这部分溶剂作为清洗剂,单独符合《清洗剂VOCs限制》标准的要求,不能脱离在环保监管之外。需要提醒相关墨盒生产企业应该及早研究环境友好型稀释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问题8:我公司有一种清洗墨盒,其形态与墨盒是一样的,作用是确认喷墨打印机的喷头是否堵塞。使用方法是将安装在打印机上的墨盒取出来,安装上这种清洗墨盒,用于清洗打印机内部的墨水流路。打印的时候是不使用的。这种清洗剂不需要稀释,打印机都具有回收清洗剂的功能,不会排放到打印机外部,不会对环境是造成污染的。请问这种产品能否明确不属于GB38508-2020的管理范围?

 答复:GB 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是对“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使用的“清洗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进行限值要求,符合标准中“清洗剂”定义的清洗剂产品(或者实际作为清洗剂用途,无论其是否被命名为清洗剂)都应满足标准要求。如果该清洗墨盒的主要功能就是“清洗打印机内部的墨水流路”,且该打印机的使用又属于“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范围内,就应该符合标准要求。

 《清洗剂限值》标准是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源头控制的强制要求,满足标准的限值要求与“清洗剂”是否回收还是完全排放是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目前,国家对重点领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要求与源头管控的产品限值标准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问题9:我们是一家从事生产发泡机的公司,发泡机配有一款溶剂(化学品说明书上目前用途写的是liquidcleaning solution)。关于该溶剂的使用工艺是,发泡机的料罐里有A料和B料,启动发泡机后A料和B料进入混合室后均匀混合进入模腔发泡,这款溶剂是单独装在发泡机的一个容器里,会有一个泵和传输系统,主要作用是去冲刷混合室的A料和B料以及残留物质,使其充分反应。冲刷之后的混合物也会成为产品(泡沫袋)的一部分,这款溶剂本身也会和A料反应生成聚氨酯产品。请问:这款溶剂可否认为是一种加工助剂,而不属于GB38508-2020项下“清洗剂”的范围,鉴于其主要功能是有助于泡沫成袋过程的进行,可以避免引起机器关停或减少维修保养。有一定冲刷作用,但并不属于去除表面污垢的单一清洗工艺,因为其本身也会成为产品的一部分。

 答复:假定该问题描述中的这款溶剂为C。根据问题中对C的功能描述和该产品的英文用途,该溶剂是具有清洗功能的化学溶剂。从问题描述中来看,C确实具有一定的清洗用途,如果C在使用后,存在废物转移或大量挥发的过程,应当按照清洗剂对待,就应符合GB38508-2020的要求。

 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C属于该聚氨酯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之一,其使用量符合聚氨酯产品配方的添加比例,且C已经成为Zui终产品的一部分,在每件该类型聚氨酯产品中的含量都相同,建议可将C的冲刷作用视为生产物料的混合促进作用,C就不属于GB38508-2020中规定的“清洗剂”。

问题10: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是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还是企业实验室自行检测符合要求即可?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清洗剂是否符合《清洗剂VOCs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由清洗剂生产企业根据企业情况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进行判定。生产企业无论是由企业所属实验室自行检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都不能改变企业对其生产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同一产品的不同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更可能被采信。

问题11:开展《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是否需要通过统一的认证管理?

 答复:如果企业需要第三方机构对清洗剂产品出具《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的符合性检验报告,建议寻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检测经验,如果希望检测报告更具公信力,建议寻找具备CMA资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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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的检测机构。

问题12:清洗剂进行《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性检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复:1)要对相关产品的类别进行确认,因为部分有机溶剂闪点较低,具有易燃易爆风险;部分溶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具有吸入毒性风险;必要时需要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数据表(SDS)或相关产品风险说明资料。

2)明确清洗剂产品施工配比,严格依据产品施工配比配置样品测试液。

3)测试有机溶剂清洗剂VOCs含量时,注意做好防爆、防中毒等安全工作,控制单个烘箱一次性测试样品数量(单个烘箱,测试多个样品,存在较小范围内有机物浓度过高引起爆炸或燃烧的风险)。

4)可扣物质i的检测,建议优先选用现行被证明可行的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须做检测方法检出限和重复性考察,必要时可增加其它形式的方法验证。对于方法验证无法通过的方法,实验室不能出具报告。

5)特别提出的是:针对部分企业生产的带压包装型(如气雾罐)类清洗剂产品,基于带压清洗剂产品使用状态为直接喷到被清洗物表面进行使用,产品喷出时为雾化状态,喷射后的很短时间内,该类清洗剂几乎完全挥发。在企业无法提供常压灌装产品或带压包装产品无法泄压取样时,默认该产品挥发物为(从严原则)计算,可扣物质i和水分的测试取样方法为实验室将高压产品泄压后取常压残留液体测试,残留液体量不存在或不满足测试需求,则不扣除物质i和水分。

问题13:清洗剂若不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会有哪些影响?

 答复:国家强制标准不同于推荐性国标或行标,属于强制性执行的技术文件,在标准有效期内,如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就如同不执行法律一样,会受到当地(生产地、使用地或运输途径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收货人有购买意愿或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14:在清洗剂标准中,要求“应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清洗剂类别”的要求。对于“包装标志”的理解存在分歧。请问是否可以理解在内外包装标注一处即可?

 答复:因为清洗剂限值标准对产品分类别提出了不同的限值,部分产品只有确定其类别后才能确定Zui优的检测方法。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所属油墨类别/清洗剂类别的目的是就是使生产者、使用者及第三方易于确认该产品所属的类别。确认类别后才能检定其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明示”的含义就是该产品在生产、使用环节所使用的包装上,都应该明确标注其类别,不应出现无法辨识其产品类别的情况,以Zui大程度的避免产品混淆的情况。

问题15:GB38508-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的7.2中要求“清洗剂产品应在包装标志上或产品说明书中明确产品工作状态下的使用配比”。请问“使用配比”是不是稀释的概念。如果产品不需要稀释,可否不进行标注?

 答复:一般情况下,大家理解的“使用配比”包含“稀释”的概念。对于水基清洗剂的稀释配比就可以理解为需要加多少水进行稀释使用。但对于有机溶剂清洗剂,有时会需要添加有机溶剂进行配合使用,此时的配比就不能等同于稀释了。因为添加的有机溶剂有可能也属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也要一同符合标准的要求。标准中使用了“使用配比”而不是“稀释”。

 如果清洗剂产品使用时不添加任何物质,可以不标注“使用配比”。同理,如果清洗剂产品不标注“使用配比”,则认为该清洗剂不添加任何物质即可直接使用。

问题16:气雾剂清洗剂产品是由清洗剂液加组成,也是产品bukehuoque的部分,一般为丙丁烷、二甲、二氧化碳等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的物质,在气雾罐中一般以液态和气态存在。标准GB38508-2020中氯代烃含量检测方法引用了GB/T23992《涂料中氯代烃含量的测试气相色谱法》,但该标准及它引用的取样方法标准中未说明气雾剂这一特殊形式的产品取样方法,《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提到“实验室将高压产品泄压后取常压残留液体测试”来检测不符合本行业习惯。在标准GB/T14449-2017《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中净质量的测试方法以及净容量的测试方法均将质量和容量算入产品之内。我们认为,这类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烯、四氯烯总和以及苯、、苯、二总和检测时是否应将重量也换算到产品总重量中(一般丙丁烷的VOC含量约560g/L)。气雾剂产品中限制溶剂含量检测是否应将包含在产品之内?

 答复:《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6.1章节中已对“取样”做出明确规定“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取样,若无规定按照GB/T6680的规定进行”。

 说明:《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参照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则和惯例编写,是针对产品的检测方法和限值做出的相应规定,不对产品特殊包装型式做特定说明。与发布的GB18581-2020、GB18582-2020、GB24409-2020、GB33372-2020等强制性标准编写惯例一致,不对特殊包装产品取样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GB/T14449-2017《气雾剂产品测试方法》将重量也换算到产品总重量中,测定清洗剂中二氯甲烷、、三氯烯、四氯烯总和以及苯、、苯、二总和项目有不妥之处,,不建议使用此计算方法。原因如下:

   1)二氯甲烷、、三氯烯、四氯烯、苯、、苯、二属于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泄压过程中会随挥发至空气中,Zui终会造成仪器测试结果与实际含量真值偏低的情况。

   2)采用喷射后测试常压液体内容物的方式是给企业参考的一种取样方法,方法标准不是强制标准,与6.1章节“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取样”规定的思路保持一致,在符合产品使用工况的情况下,倡导企业按产品标准规定取样方式。

   3)二氯甲烷、、三氯烯、四氯烯总和以及苯、、苯、二总和标准限值要求比较宽松,尤其是溶剂型清洗剂的要求,企业技术升级寻找替代品难度低,一定程度上可引导企业生产对人体健康危害低的清洗剂,与标准起草出发点保持一致。

   针对这类带压包装清洗剂含有的特殊情况,可考虑后续标准修订时,收集各方意见细化可行的相关检测方法。

问题17:天津某企业进口了一批清洗剂产品,根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标准咨询如下问题:该标准中有机溶剂清洗剂规定VOC含量限值为900克每升以下,其企业进口的清洗剂产品密度小于0.8克/立方厘米,根据此密度数据,可否判断该产品属于VOC含量限值的范围内(包含挥发与未挥发的情况)。如符合范围,企业是否需要在产品销售前,办理相关审批资质或认定。

   答复:清洗剂是否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由清洗剂生产企业根据产品情况按照标准要求综合判定。生产企业无论是由企业所属实验室自行检测,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都不能改变企业对其所生产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中对溶剂型清洗剂的VOCs限值要求为900g/L。问题中提到的清洗剂产品密度为0.8克/立方厘米,若其产品组份中全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其产品VOCs可估算为800gg/L,但其jingque值应以按标准要求做出的检测值为准。《清洗剂VOCs限值》标准还对特定有毒害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提出了限值,该产品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方允许进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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