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企业一听“中国RoHS更新”,第一反应是“是不是所有电子电气都要做检测”。可以先给出来:并不是所有电器电子产品都必须做“限值检测+合格评定”,但绝大多数都要做“标识与信息披露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才进入“限值要求+合格评定”的强约束轨道。这一点既体现在管理制度层面,也写进了Zui新强制性国标的分类逻辑里。
GB 26572-2025对“电器电子产品”给出了定义:依靠电流/电磁场工作或用于产生、传输、测量电流/电磁场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并给出电压边界(直流≤1500V、交流≤1000V),注明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设备除外。
也就是说:家电、IT/通信设备、消费电子、照明电器、适配器/充电器、带电路的玩具等,通常都在讨论范围内;而“电网侧发输配电的大型设备”通常不在该定义里。
中国RoHS的企业动作,本质上分两层:
1)标识与信息披露(大多数产品都绕不开)
GB 26572-2025把产品分成两类:
Ⅰ类: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第5章限量要求 + 第6章标识要求
Ⅱ类: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符合第6章标识要求,并“鼓励”符合第5章限量要求
这意味着:目录外产品不等于“什么都不用做”,而是“以标识/信息表/技术文件留存为主”。
2)限值要求 + 合格评定(重点看是否纳入目录)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应符合限量要求的国家/行业标准,并按合格评定制度管理。
工信部发布的《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也明确:纳入目录产品的相关限用物质含量应符合要求,并纳入合格评定制度管理范围。
实务上,你可以用一句话对外解释:
“目录内产品:必须限值达标并完成合格评定;目录外产品:标识与信息披露是底线,限值达标是鼓励项(但供应链/平台/客户可能会把它变成事实要求)。”
即便目录外,以下情况也常被客户/平台/招投标“要求出具限值检测证据”:
出口转内销:境外RoHS体系已做材料管控,国内客户通常会要“同口径证据”
多材料、多外协件:BOM复杂、塑料/涂层/线缆多的产品,风险更高
进入政企/运营商/电力/轨交供应链:往往把RoHS当成准入条款(技术规范或招采条款)
“电子电气都要做吗”:不是都要做“限值检测+合格评定”,但大多数都要做“标识与信息披露”。
是否必须做限值达标:核心看是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目录内强制,目录外鼓励。
企业落地建议:先完成产品分类与目录判定,再决定“检测深度”和“供应链控制强度”。
| 成立日期 | 2008年06月15日 | ||
| 法定代表人 | 叶秀琼 | ||
| 注册资本 | 50 | ||
| 主营产品 | CE认证,IEC报告,FCC认证,ROHS认证 ,CB认证,UM38.3认证,检测报告,质检报告,企业标准备案,执行标准备案 |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仪器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电气产品、纺织品、皮革、家具、食品、药品、环境、水质、日化用品、包装材料、玩具、饲料、汽车、化工原料产品的检测认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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