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检测鉴定报告办理单位
房屋抗震检测鉴定实例:
近日,我院成功承接位于上海市崇明区某单位的房屋抗震鉴定检测项目,我院专家随即就去查看了现场,根据现场勘查、调查了解到,该建筑共3幢房屋,分别为综合楼、原料仓库、酿造车间,均建于2006年。因该建筑建成后未进行室内装修,且未进行竣工验收,迄今未投入使用,现委托方拟对该建筑重新进行装修,并投入使用,装修前需进行房屋抗震鉴定。 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2013),上海市标准《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08-804-2005)等技术,对委托方的房屋进行房屋抗震检测鉴定,本次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调查;
2.建筑、结构图纸复核、测绘;
3.对主要结构材料混凝土、钢材强度进行检测;
4.倾斜测量、不均匀沉降测量;
5.结构完损检查;
6.按照房屋结构现状进行抗震构造、承载力验算和分析;
7.提出鉴定结论、加固处理意见及建议。
8.出具房屋抗震鉴定报告。
二、房屋抗震检测鉴定报告办理单位——房屋抗震检测鉴定标准: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三、房屋抗震检测鉴定报告办理单位—本公司承接以下全国业务:
1)建筑结构拟改变使用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时。该情形较为常见,即建筑结构改变了原有的设计状态,小至沿街店面房的改动大至世博奥运场馆使用用途的改变理论上都需进行检测鉴定。当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结构的荷载、改变了原来结构布局,如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构件或改变了承重构件的使用状态,在改建和扩建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该情形必须进行检测鉴定,评估改变后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拟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层、插层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时。该情形直接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3)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整体移位需要专业性很强的团队运作且少见,毫无疑问,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4)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所谓建筑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结构抗力衰减,抗力是一个专业性术语,可通俗表达为:建筑结构抵抗外部荷载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击能力”,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5)由于外在作用导致建筑结构可能出现损伤时。所谓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现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车或坠物的撞击、爆炸物的冲击、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泄漏及人为破坏等,为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评估。
6)由于设计、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关方有根据怀疑建筑结构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时。该种情形也较为常见,甚至直接导致为司法鉴定,通常是业主怀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施工质量粗糙而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矛盾,此时需要由第三方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7)出于维护建筑结构的角度出发,了解建筑结构的当前状态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时。能享受该情形待遇的建筑结构身份一般比较高贵,如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所谓目标使用期,即业主希望通过必要的修缮和维护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8)建筑结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目前规范规定一般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而想继续安全使用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9)建筑结构遭受灾害而未引起毁灭性倒塌,相关方想加固继续使用时。灾害通常有火灾、地震及水灾等,该情形对检测鉴定团队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10)建筑外观改造或建筑装修产生荷载的变化或引起结构改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