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评估中心单位
房屋混凝土梁和板计算:
混凝土梁、板属于受弯构件。受弯构件需要进行正截面承载力计算和斜截面承载力计算。关于正截面承载力计算,《混规》有:第7.2.1条 矩形截面或翼缘位于受拉边的倒T形截面受弯构件,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M≤α1fcbx(h0-x/2)+f'yA's(h0-α's)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按下列公式确定:α1fcbx=fyAs-f'yA's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尚应符合下列条件:x≤ξbh0x≥2α'式中M--弯矩设计值;
α1--系数,按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计算;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1.4采用;
As、A's--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b--矩形截面的宽度或倒T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α's--受压区纵向钢筋合力点至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
α'--受压区全部纵向钢筋合力点至截面受压边缘的距离。第7.2.2条 翼缘位于受压区的T形、I形截面受弯构件(图7.2.2),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当满足下列条件时fyAs≤α1fcb'fh'f+f'yA's(7.2.2-1)应按宽度为b'f的矩形截面计算;
2当不满足公式(7.2.2-1)的条件时M≤α1fcbx(h0-x/2)+α1fc(b'f-b)h'f(h0-h'f/2)+f'yA's(h0-α's)(7.2.2-2)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应按下列公式确定:α1fc[bx+(b'f-b)h'f]=fyAs-f'yA's(7.2.2-3)式中
h'f--T形形截面受压区翼缘高度;
b'f--T形形截面受压区的翼缘计算宽度,按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确定。按上述公式计算T形、I形截面受弯构件时,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仍应符合本规范公式(7.2.1-3)和公式(7.2.1-4)的要求。
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评估中心单位—常见的房屋结构;
(1)混合结构
混合结构是由砌体结构构件和其他材料制成的构件所组成的结构。建造师挂靠,就选大数据证书挂靠平台。如竖向承重结构用砖墙、砖柱.水平承重结构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结构就属于混合结构,它多用于七层及七层以下的住宅、旅馆、办公楼、教学楼及单层工业厂房中。混合结构具有可就地取材,施工方便,造价便宜等特点。
(2)框架结构
框架结构是由梁、板和往组成的结构.辉架结构建筑布置灵活,可任意分剖房间,容易满足生产工艺和使用上的要求。在单层和多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广泛使用.如办公楼、旅馆、工业厂房和实验室等。由于高层框架侧向位移将随高度的增加而急剧琳大,框架结构的高度受到限制,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多用于10层以下建筑。
(3)剪力峭结构
剪力墙结构是利用墙体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并起着房屋维护与分割作用的结构,剪力墙在抗震结构中也称杭展坡,在水平荷载作用下侧向变形很小,适用于建造较高的高层建筑。剪力墙的问距不能太大,平而布里不灵活,多用于12-30层的住宅、旅馆中。
(4)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一剪力绮结构是在框架结构纵、搜方向的适当位置,在柱与柱之间设置几道剪力墙所组成的结构。该种结构形式充分发挥了框架、剪力墒结构的各自特点,在高层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5)简体结构
由剪力墙构成的空间薄壁筒体,称为实腹筒;由密柱、深梁框架围成的体系,称为框筒,如果筒体的四壁由竖杆和斜杆形成的析架组成,称为析架筒;如果体系是由上述简体单元组成.称为筒中筒或束筒,一般由实腹的内简和空腹的外筒构成,筒体结构具有很大的侧向刚度,多用于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中,如饭店、银行、通讯大楼等。
(6)大跨结构
大跨结构是指在体育馆、大型火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中所采用的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多采用柱,屋盖采用钢网架、薄亮或悬索结构等。
三、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评估中心单位—公司承接以下全国业务:
(1)在房屋增加楼面荷载、进行加层扩建或进行改造装修前,对结构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2)受火灾、台风、地震、白蚁侵蚀、化学腐蚀、意外撞击、地基变形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损伤后,对结构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进行检测评估、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的决策或加固设计提供建议。
(3)在施工场地周边的建筑物,为了判别其在施工前后的安全性、判断受损程度、分析受损原因,在施工前后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
(4)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时候,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为后续使用年限提供建议。
(5)作为营业性娱乐场所、旅馆业等公共场所的建筑,需要在许可审批前进行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6)对其它怀疑其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性的各类建筑,对建筑物进行检测、对结构的承载力进行核算、对建筑物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可靠性鉴定:(包括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对重要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前,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时,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使用性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