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

2024-11-21 07:30 163.125.127.118 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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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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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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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每平米
关键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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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39号龙城工业区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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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限公司,我公司可从事资质范围内多项检测鉴定工作,包括:建筑材料检测、建筑结构与构件检测、建筑抗震检测、钢结构无损检测、建筑危房改造检测、建筑安装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基础地基检测、基坑监测、沉降倾斜监测、市政道路检测、建筑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安全检测、建筑幕墙检测、建筑加固施工质量检测、建筑工程备案验收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等建设工程检测工作。公司以广东省为依托,面向全国,为客户提供其优质高效的服务,公司以其雄厚的技术力量、严谨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赞誉,并与许多重要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密切合作关系。公司在长期的检测工作中,已建立健全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努力拓宽自己的服务范围,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本着“科学、公正、规范、及时”的质量方针,为各界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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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建筑结构检测与鉴定是采用各种检测方法对建筑结构进行耐久性检测,并对其安全性、可靠性鉴定,得出其鉴定等级和是否需要加固的结论。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关于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抗震鉴定的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检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关于检测鉴定的内容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1.4《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中关于检测鉴定的规定
1)基本规定中的3.4.6条
3.4.6工程结构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应定期检查结构状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维修;当需变更使用用途时,应进行设计复核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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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钻芯法检验混凝土强度
当单独采用钻芯法检验一批构件或结构物混凝土强度时,需要进行批量评价。如果做强度批量推定,则涉及到抽样方法、抽检数量及批虽推定方法问题。
2.1强度推定方法
混凝土强度按批推定是根据统计学原理( 样本平均值一1.645倍样本标准差)进行的,推定结果对于抽检样本来说一定有95%的保证率,既然包含有保证率,就小需要提出强度范围,因为按批推定的结果是有关单位进行事故处理、复核验算的依据,如果只给出强度范围,复核验算时取何值,不好确定。对于抽样检验来说,以样本质量来评价母体质量,肯定存在许多误差因素,随着抽样数量增加,反映母体质量的准确性越高,肯定离母体真实质量情况总有一定距离。只要用抽样检验来反映母体质量,都是一个估计值,不呵能取得真值。
2.2抽样方法及抽检数量
根据次检验结果,确定是否进行二次抽样。若次抽检的构件混凝土强度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或虽有个别芯样强度不满足要求,低于设计强度的90%,且按批推定值满足要求,则不需做第二次抽样;当按批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且各芯样试件强度换算值比较均匀,大多数都不满足要求,说明该批混凝土强度总体偏低,如果第二次抽样检验,结果不会有多少改变,也可不做第二次抽样。当抽检构件混凝土强度较离散,芯样强度平均值高出设计强度许多,但由于标准差较大,按批推定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此时应做第二次抽样检验,抽样数量视其强度离散情况而定,可为次抽检数的2-3倍。如果检验结果仍然离散,可能该批构件实际上不是同一批混凝上,应将强度明显低的构件(不应大于抽检数的10%)剔除另作处理,用余下构件进行批量评价;若强度明显低的构件大于抽检数的10%,则应结合其它非破损检测方法进行全部检验。
混凝上强度的评定根检测的目的
分为三种情况:种是验证性检测,了解某个*薄弱部何的混凝土强度,以该部位芯样强度的*小值作为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值。第二种是单个构件的强度评定,当芯样数肇较少时,取其中较小的芯样强度作为混凝土强度评定值;当芯样较多时,按照批抽样评定其总体强度。第i1种是对同一批构件强度作总体评价,对于前两种混凝上强度的评定,各方争议较少,而对第三种,由于依据/fi J 司的规范町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各方的争议也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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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房屋安全鉴定哪些单位可以办理——公司具备以下检测鉴定能力:

 一、工业建筑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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