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需要具备的以下基本条件: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
2、出质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3、以专利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以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以著作权出质的,应当符合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4、构成知识产权组合的各单项知识产权,如果共同出质设定为质押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质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5、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
1、在评估共有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3、涉及知识产权质物处置评估时,应当关注与质押知识产权资产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委托人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确定贷款审批发放或者作出其他质押融资决策之前的,为了解知识产权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确定贷款额度,可以委托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
委托人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出质人违约、拟处置知识产权资产时,为确定处置底价或者可变现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委托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清算价值。
跟踪评估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