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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补贴企业 (一)大型企业的行业划分 1.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规定,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 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年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统计范围,且在企 业商事登记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2.文化旅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 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以及《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划分标准,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 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统计范围,且在企业商事登记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中 能体现相应经营内容的大型企业。3.外贸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19 年开展进出口业务,且在本市形成进出口数 据的大型企业。 (二)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大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纳入我市统计部门 2019 年大型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他企业统一划分为中小微企业。 (三)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企业当期增值税指标比 2019 年同期下降 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增值税指标计算标准为企业当期增值税全部销售额之和。一般 纳税人当月增值税指标同比下降70%及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增值税指标同 比下降 70%及以上的,当月、当季可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企业 2019 年和 2020年 1—9 月的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以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不含当日)企业在税务 机关申报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