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房屋质量第三方检测
对公众场所房屋的安全管理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为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办法》规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安全检查,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所有权人及时治理。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当至少每三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论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年申请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提出什么处理意见?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4、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