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质量第三方检测
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相关部门有哪些责任?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观察使用或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治理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第三人代修房屋,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需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腾空房屋,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未及时腾空的,由房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排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对危险房屋修缮救助和解危安置有哪些规定?
为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危房的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申请修缮治理救助,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资金补助。
为妥善安置出现重大险情房屋的所有人,并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上经鉴定为需要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已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应采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收回土地,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解危资金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解危。区人民政府应集合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7、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街办、乡镇应怎样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工厂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本单位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房屋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