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认证是美国的强制认证,产品现在美国流通或者出售都需要办理FCC认证!2017 年 11 月 2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
DoC & VoC 计划正式变更为 SDoC
更新重点内容:
1. 针对FCC Part 15的产品,若是独立电缆输入选择器开关,则需要在产品的明显处放下列文字内容:Thisdevice complies with part 15 of the FCC Rules for use with cabletelevision service。
2. 针对适用FCC Part 15的产品,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加入FCC 15.19的声明,且产品也电子屏幕呈现FCC15.19 声明 时,需将FCC15.19所要求的声明内容放入使用手册中,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3. 针对适用于FCC Part 15的非有意性发射产品,认证方式修改如下表:
4. 针对适用FCC Part18的产品,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或是Cetification的方式认证,商用的超音波产品(小于500瓦,且工作频率小于90kHz)和非商用的工业、科学和医疗产品需经由SDoC的方式认证。
5. 针对适用FCC Part 18的产品,允许使用电子屏幕来呈现符合法规的statement。
6. 针对产品的SDoC,需有一个美国当地的负责机构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
7. 针对Certification的产品,将允许使用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FCCID; 若因产品太小而无法于产品上标示FCC ID,且无电子屏幕可呈现FCC ID 时,则需将FCCID放入使用手册中,需放在产品的包装或是使用可移除的卷标黏贴于产品上。
8. SDoC的测试认证可以不在FCC 授权的实验室执行,但 Certification的测试认证仍需在FCC授权的实验室执行。
9. 针对SDoC的产品,客户可自愿性的将FCC logo放在产品外观的明显处。
10. 若产品需透过SDoC的方式测试和认证,以下信息需于产品上市或进口时提供,这些信息可放入使用手册或以另一份文件来呈现:
(1) 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2) 产品宣告符合FCC法规的声明
(3) 美国当地负责机构的信息,包含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或因特网联系信息
倘若使用手册不是以纸本的方式提供,而可能使用硬盘或通过因特网,则以上信息即须放入使用手册中以提供给使用者;也可透过电子屏幕的方式来呈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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