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具有特殊从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发起人,经批准可以提高其持股比例,但Zui高不得超过40%。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Zui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5、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大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第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
2、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2、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任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
2、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