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在投放市场和投入服务前都必须满足所有适用的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选择适当的产品评估程序进行产品评估合格后标记CE标志。凡是标记CE标志的产品都认为已经满足了欧盟的所有指令,各成员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其在单一市场自由流通,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产品并不满足适用指令里的基本要求,或该产品存在尚未被现有指令规定的某种显著危险。
CE知识分享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适用CE标志的指令
电子CE知识分享流程
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知识分享的流程: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知识分享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