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使用证据的形式及其要求
使用证据的形式:
1、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产品的标签、包装、带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产品的陈列(包括产品目录)以及展览等。
不能作为产品使用证据的类型:发票、提单、订货单、宣传册、名片、公开出版物、传单等。
2、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主要是有关所提供服务的手册、广告宣传、名片或者带有商标名字的域名(包括自营站),以及上述证据形式的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证据形式不能仅显示商标,还必须涉及所提供的服务。
使用证据的要求
1、数量要求:
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注册人以宣誓书的形式,声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上,都有真实的在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但在提供使用证据时,一个类别只需提供一件使用证据就行,并非所有指定的商品/服务都需提供。
2、形式要求:
使用证据都是通过电子上传的方式提交,提供JPG格式的使用证据。
提供使用证据需注意的事项:
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注册的范围
2、若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须提供其英文翻译。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若无法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重较多,或者容易翻译的使用证据;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晰明了,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
若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或有独特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使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化。
但若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则使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用大小写、粗细体等与注册商标等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3、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并非产品的设计图纸、或者宣传照片。
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使用证据是保证商标能顺利注册且注册商标维持效力的措施之一。
由于使用证据的类型多种多样,商标申请人需在日常的商业活动中,注意收集并保存各种类型的使用证据,避免商标权利出现瑕疵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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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15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文阶银 | ||
| 注册资本 | 100万人民币 | ||
| 主营产品 | 商标,专利,版权,VAT注册 |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商标、版权、专利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及咨询;法律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的,须获得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经营);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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