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不报的,或是年报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仍未报送年报的,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进入“异名”和“黑名单”,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被列入“异名”和“黑名单”,意味着你的信誉蒙上了污点,是不能参加政府采购的。又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其中标无效。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乘高铁,飞机,不得消费品,子女不得上私立学校,不得离境,涉及外籍的出入境会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