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房屋抗震能力安全性鉴定报告/全国业务办理/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房屋安全使用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津教委〔2015〕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按照《建立健全天津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对未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条例》第二十一条、《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高等院校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进行鉴定。
对于幼儿园抗震等级检测鉴定结果不合格的
各区县人民、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及民办学校的投资方和举办单位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面临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以及校舍状况等因素,制定校舍建设维修实施计划。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现行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现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