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为:路面标线涂料、公路波形梁钢护栏、高密度聚乙烯硅芯塑料管、玻璃钢管箱、金属波纹管、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单元)、道路运输车辆北斗导航车载终端7种。监督抽查形式包括工程现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抽查。
JT/T794-2011标准的全称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808-2011标准的全称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809-2011标准的全称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796-2011标准的全称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交通部794认证标准,交通部794认证办理流程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输出车辆有关行驶状态信息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
记录仪应能提供北京时间日期和时钟,该日期和时钟被用于为记录仪实现所有功能(记录、输
出、显示、数据通信等)标注日期和时间。记录仪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实时日期;应能以时、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
2)记录仪应能对连续驾驶时间进行记录。
3)连续记录24h数据,记录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内。
4.4.3 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
4.4.3.1 事故疑点数据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为0km/h~220km/h,测量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3.2 行驶状态数据
无论车辆在行驶状态还是停驶状态,记录仪均应能提供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信息。
当车速传感器输出的脉冲信号超过1脉冲/秒并且持续5秒以上时,可认为车辆是在行驶状态,否则认为车辆是在停驶状态。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在近360h内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实时时间相对应的每分钟间隔内的平均行驶速度值。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4.4.3.3 记录误差
1)分别输出相当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拟速度信号对记录仪进行测试时,
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1km/h。
2)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路试,在行驶速度恒定在40km/h±1km/h和行驶速度在
40km/h~60km/h变化情况下分别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2km/h。
3)记录仪在安装到车辆上使用后,在40km/h的行驶速度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的大允许误差为±6km/h。
4.4.4 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
1)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指定统计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km,
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999999.9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1km。
2)型式检验时,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行驶里程误差测试,当测试距离为5km时,行
驶里程允许误差为±0.1km以内。
4.4.5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记录仪应能实现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应能记录驾驶员代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
驾驶员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其大长度不超过7位,代码设置方法由使用者根据需要自定,在同一记录仪的数据记录中,某一驾驶员的代码应与其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一相对应。
在每次驾车前,驾驶人员应确认自己的代码,确认方式由制造商自定。
4.4.6 显示及操作功能
4.4.6.1 显示器
显示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1)显示字符应笔划完整、清晰规范,在使用中不依靠环境光源也能正确读数;
2) 显示数据参数时字符高度不小于4mm;
3)在显示数据参数的应以显示或面板标识的方式清楚表示数据参数的名称及单位,字符高度不小于3mm;
4) 显示器在车辆点火开关通电后应处于工作状态;
5) 在任意恒定的速度下,车速显示值的变化范围不得超过1km/h。
4.4.6.2 显示内容
当无按键操作时,可默认显示车辆的实时行驶速度、实时时钟或驾驶员代码。
通过操作按键应能实现如下显示:
1) 近15min内每分钟的平均车速记录;
2) 近2个日历天内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数据记录;
3) 车辆特征系数。
其他显示参数由制造商根据客户需要自定义。
4.4.6.3 操作按键
1) 操作按键设置应能满足使用要求,并应在对应的位置标出各按键名称;
2)仅使用面板按键应不能对速度、时间、里程等原始数据的进行修改、删除。
4.4.7 数据打印输出功能
4.4.7.1 打印方式
1) 数据打印只能在停车状态下进行;
2)从打印开始到每分钟平均车速记录内容打印结束,时间不应超过30s;
3) 打印字符字迹应清晰、规范;
4) 打印字符的高度应不小于2.4mm,宽应不小于1.5mm;
5)打印纸上应留有足够的空白位置供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签名及简单备注之用。
4.4.7.2 打印内容
记录仪至少应能打印输出车牌号码、车牌分类、驾驶员代码、驾驶证号码、打印实时时间、停车时刻前15min内每分钟的平均车速、疲劳驾驶记录(一次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记录)。
打印内容及格式见例1。
示例 1:
车牌号码:××××××××
车牌分类:大型汽车
驾驶员代码:0000001
驾驶证号码:××××××××××××××××××
打印时间:2002年7月8日15时46分30秒
自停车时刻起前推15分钟内车辆每分钟内平均速度:
15:45 20km/h
15:44 60km/h
15:43 96km/h
…… ……
15:32 118km/h
15:31 110km/h
疲劳驾驶记录:
记录1:
开始时间:2002/07/07 21:00; 结束时间:2002/07/082:30
记录2:
开始时间:2002/07/08 8:30; 结束时间:2002/07/0812:21
4.4.8 数据通信功能
4.4.8.1 通信接口
记录仪应配置以下两种标准接口:
1) USB(通用串行总线)标准接口,建议采用主结构式USB接口;
2) 标准RS232CD型9针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