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产地证FTA
第1栏:出口商(一般为代理公司名称)
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英文填写)
第三栏:进口商名称地址(英文填写)
第四栏:运输方式(航班号、船号等)、日期、出货港、目的港(英文填写)
第五栏:备注(一般不用填,除非客户有要求)
第六栏:不用填(系统编号)
第七栏:唛头(英文填写)
第八栏:货物描述(英文填写)
第九栏:HS编码
第十栏:WO、WP、PSR
第十一栏:重量
第十二栏:发票号码、日期
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欧盟27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罗马尼亚)、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公国。
第1栏:我司抬头(单抬头)或O/B、VIA其他公司(双抬头)
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
第三栏:运输方式、日期
第四栏:不用填
第五栏:不用填
第六栏:填写唛头
第七栏:货物描述
第八栏:原产地证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是指全部使用本国产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完全由受惠国生产、制造的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包括原产地不明)原料或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充分加工和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造"。
对于如何判定进口成分是否达到"实质性改造",各给惠国采用的标准不同,通常用两个标准来衡量,即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第九栏:填写重量或数量
第十栏:发票号码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