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由于外观设计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组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本身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比较适合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者照片。
只有在必要时,才要求提供简要说明,用以补充说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于这一原因,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式与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式有很大不同。判断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实际上与判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比较接近。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是指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观察比较,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具体可以有直接对比、间接对比和交叉对比等方法。判断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是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由于外观设计必须与特定的产品相联系,判断侵权首先需要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相同的产品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相似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的产品,即同一类产品。在确定系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基础上,再判断是否使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产品在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比较相似,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普通人的眼光来衡量,而不是根据专业人员的标准确定。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简要说明中包含对外观设计方案的说明和限定,应当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解释作用;样品或者模型是外观设计产品的直观表现,比图片、照片更为清楚地表明了外观设计产品和设计方案的特点。
然而本条第二款没有提及简要说明、样品和模型在确定保护范围方面的作用。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请求书中的陈述、图片或者照片中体现的外观设计、以及请求书所附的样品或者模型来确定。这样规定比较合理。因此,本条第二款应当增加诸如“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样品或者模型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之类的规定。
详情可来电咨询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