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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的设立主要是出于公司治理和持股管理的便利,相较于代持股权而言,可以保证权属更加清晰简单,避免了产生股权归属争议的可能。比较流行的模式有合伙、公司、资管计划或信托等形式,本文主要针对分析有限合伙模式的持股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显著特征:有限合伙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无法人人格,设立简便,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应当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组织机构无强制性要求,管理层面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合伙企业。正是因为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由其设立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方式,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被激励对象可以享受公司发展带来的分红收益,一箭双雕。
一、持股平台的资金来源
持股平台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需支付相应的资金,应由持股平台支付;而持股平台的资金,实际来源于其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持股平台中的有限合伙人即被激励的员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出资、创始股东赠与、创始股东借款。普通合伙人即创始股东,考虑到是股权激励,应以货币出资或能够评估的资产出资更为适合。正因为处于创业阶段,资金紧张,认缴模式为较适宜的出资模式。
二、持股平台的税务处理
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税法原理,有限合伙层面不纳税,仅仅在激励对象自然人层面纳税。
1、运营税负
企业所得税25%。
2、股权取得阶段
增资的方式无需缴纳;股权转让的方式,大股东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持有阶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根据“先分后税”原则,直接根据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
4、退出阶段
持股平台自然合伙人转让股权所得(包括限售股转让),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文件予以明确,目前全国各省市税务机关对此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各地对于股权转让征收个税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1、按股权转让所得的20%征收
北京(京金融办〔2009〕5号)、天津(津政发〔2009〕45号)、武汉(湖北)(武政办〔2011〕110号)、重庆(渝办发〔2012〕307号)、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阿市政办发〔2016〕124号)
2、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类
(1)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按其他营业收入5%-35%征收。
(2)横琴(珠横新管〔2012〕22号)、宣城(安徽)(宣政〔2011〕105号)、铜川(陕西)(铜政发〔2012〕66号):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3)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上海(沪金融办通〔2008〕3号、沪金融办通〔2011〕10号)、东莞(广东)(东府办〔2012〕99号)、晋城(山西)(晋市政发〔2012〕26号)、长沙(湖南)(长政办发〔2011〕29号)、云南(云政办发〔2011〕159号)。
3、税务局核定征收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所得
广西贺州:持股平台等其他合伙企业按照0.25%-1.75%税负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地方留成给予扶持,持股平台等其他合伙企业实际按0.19%-1.36%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西共青城:合伙企业税收为增值部分9.22%核定征收,分红时申报纳税款另行核算。
各省市为了争取税源,纷纷出台地方优惠政策,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财政补贴和财政奖励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如宁波、舟山、梅山、江西新余、新疆、宁夏和西藏等,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到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