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3、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4、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的,该自然人应是企业的投资人或股东。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与党和人或老一辈*家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使用。
5、以商标作字号应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函,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该商标的认定证明。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5、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