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口罩企业标准备案怎么做,口罩企业标准内容是什么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口罩标准。
GB/T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4745—1997 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 沾水试验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14233.1—199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T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18279 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 确认和常规控制
YY/T0313—1998 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YY0466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YY0469—2004 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
FZ/T60003—91 非比例中项造布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7.8)
3 分类与标记
3.1 口罩分类
按医疗器械管理分类 口罩属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6864)中手术用品,管理类别为II类。
3.2 口罩型号:按企业具体情况自定。
3.3 类型
口罩按供应状态不同分为消毒级和无菌级二种类型。
3.4 结构
3.4.1 口罩由非织造布层、口罩带(或橡皮筋)组成。
3.4.2 口罩由三层非织造布经折叠超声波复合而成。
3.5 口罩规格及基本尺寸(长×宽)
长方形口罩展开后尺寸不小于17cm×17cm
4 口罩技术要求
4.1 口罩的外观与结构
4.1.1 口罩外形应端正,表面应整洁,不应有污迹、霉点、破损及异味。
4.1.2 口罩的超声波复合应均匀、平直、牢固、无明显皱折。
4.1.3 口罩超声波复合处粘合应牢固。
4.2 口罩的尺寸
口罩的尺寸应符合3.5的规定。
4.3口罩的尺寸单位面积质量
三层口罩的单位面积质量应不少于60g/m2。
4.4 物理性能
4.4.1 口罩带
4.4.1.1口罩带应取戴方便。
4.4.1.2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
4.4.2 透气性
口罩的透气率应不小于0.2m/s(定压值100Pa).
4.5 表面抗湿性
口罩沾水等级应不低于3级。
4.6口罩的微生物指标
4.6.1 消毒级口罩
口罩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口罩的微生物指标表1
细菌菌落总数,cfu/g 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菌落总数,cfu/g ≦20不得检出
4.6.2 无菌级口罩
口罩应经一确认的灭菌过程使口罩无菌。
4.7 环氧乙烷残留量
口罩如使用环氧乙烷灭菌,出厂时,口罩的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大于10ug/g。
4.8 皮肤刺激性
口罩材料应无皮肤刺激反应。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与结构
以目力观察、手感、嗅觉及通用量具进行口罩的检查,结里应符合4.1的规定。
5.2 尺寸
以通用或专用量具对口罩进行测量,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5.3单位面积质量
以通过或专用器具对口罩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5.4物理性能
5.4.1 口罩带
按YY0469-2004中5.4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4.1的规定。
5.4.2 透气性
按GB/T 5453-1997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4.2的规定。
5.5表面抗湿性
按GB/T 4745-1997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5的规定。
5.6 微生物限度
5.6.1 消毒级口罩
按YY0469-2004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6.1的规定。
5.6.2 无菌级口罩
无菌试验按GB/T14233.2-2005中3章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灭菌过程确认按GB18279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6.2的规定。
5.7 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GB/T 14233.1-1998中9章或10章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里应符合4.7的规定。
5.8皮肤刺激
按GB/T 16886.10-2005中6.3的规定对口罩进行,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6 口罩的检验规则
6.1口罩应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6.2 口罩应成批提交验收,验收分为逐批检验(出厂检验)和周期检查。
6.3 逐批检验
6.3.1 逐批检验应按GB/T 2828.1-2003的规定对口罩进行。
6.3.2 抽样方案类型采用一次抽样,其中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和接收质量限(AQL)按表2的规定。
表2 (口罩不合格分类表)
不合分类 A类 B类 C类
检验分类 I II III
检验项目 4.6 4.4 4.5 4.1 4.2 4.3
检验水平 S??—2
接收质量限 全部合格 1.5 4.0
注1:每一进料批应对4.4.2、4.4.3、4.5进行验证。
注2:每一灭菌批应提供口罩无菌检验报告。
注3:环氧乙烷残留量应控制在低于规定值(4.7)后口罩方可出厂。
6.4周期检查
6.4.1 下列情况下应对口罩进行周期检查:
a) 新口罩产品投产前;
b) 连续生产中每年不少于一次;
c) 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d) 在口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4.2 周期检查应从逐批检验的口罩合格品中抽取样本。
6.4.3 周期检查样本数为二件。
6.4.4 周期检查应包括本标准除4.8外的全部项目,口罩所检项目均应合格。
6.5在下列情况下应对4.8进行一次评价,(可提供“第三方”的法定检验报告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合格后方口罩可投产:
a) 口罩投产前;
b) 制造口罩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c) 口罩工艺、初级包装或灭菌方式改变时;
d) 贮存期内终产品(口罩)的任何变化;
e) 有迹象表明口罩用于人体会产生不良作用。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口罩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YY/T0313-1998中物理性质为II类无菌制品或物理性质为II类消毒制品的规定和YY 0466的规定。
7.2 口罩的单包装和中包装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 口罩生产单位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规格;
c) 口罩生产执行标准号、口罩产品注册号
d) 口罩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e) 口罩的消毒日期、灭菌失效期或保质期;
f) 口罩包装数量(中包装适用);
g) “包装破损禁止使用”等字样或标志,如灭菌口罩。
7.3 口罩的外包装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 生产单位名称、商标;
c) 口罩生产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注册号、生产许可证号;
e) 口罩灭菌失效期或保质期
f) “包装破损禁止使用”等字样或标志,如灭菌口罩;
g) 口罩的净重、毛重、体积(长×宽×高);
h) 口罩的包装数量;
i) “避免日晒”、“保持干燥”等字样或标志。标志应符合 YY/T 0313-1998和 YY0466有的关规定。
j) 箱上的字样或标志应能保证不因历时较久面模糊不清。
7.4 口罩的单包装上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7.4.1口罩的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口罩的制造单位名称;
c) 检验日期;
d) 检验员代号。
7.4.2 口罩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 GB 9969.1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7.5 口罩的运输要求按订货合同规定,运输过程应防止雨淋日晒。
7.6 经包装后的口罩应贮存在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阴凉干燥、清洁的环境中。
7.7 口罩的有效期
7.7.1 消毒级口罩的失效期为二年。
7.7.2 无菌级口罩的灭菌失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