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
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
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
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
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
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
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
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
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
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
令未涉及到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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