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的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运用经典著作,可以没经著作权人准许,不向其支付报酬,但理当强调作者姓名、著作,并且不能侵权商标人依照此方式具备的其他分配权:
01
为自己培训学习、科研或者鉴赏,运用他人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
02
为详解、点评某一经典著作或者说明某一难点,在经典著作中适当引进他人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
03
为报道时事要闻,在书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等主流媒体中在所难免地再现或者引进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
04
书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等主流媒体发布或者播放歌曲其他书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等主流媒体早就公布的相关政治军事、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宗教难点的时事性文章,但原创者声明不可以发布、播放歌曲的之外;
05
书报刊、学术期刊、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等主流媒体发布或者播放歌曲在人民群众聚会活动上公布的讲话,但原创者声明不可以发布、播放歌曲的之外;
06
为学校教学课堂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供教学课堂或者科研人员运用,但不能书籍发售;
07
政府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运用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
08
图书馆、档案库房、历史资料馆、博物馆、艺术画展等为展示设计或者存储版本信息的务必,复制本馆收藏的经典著作;
09
免费表演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该表演未向人民群众扣减花销,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展示设计在户外公共场所的工艺品进行模仿、美术简笔画、拍攝、录像;
11
将我们中国人、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早就公布的以中文文字创作的经典著作翻译少数民族规范字经典著作在中国工业经济发售;
12
将早就公布的经典著作改成盲文图书发行。
上述情况规定可用对出版者、表演者、声频录像原创者、广播电台、电视频道的分配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