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房鉴定程序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图规定的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二、评定方法
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
三、等级划分
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房屋构成部分:地基与基础、墙或柱、楼板与地面、门窗、楼梯、屋顶等组成。
(1)地基和基础:地基:系建筑物下面的土层。它承受基础传来的整个建筑物的荷载,包括建筑物的自重、作用于建筑物上的人与设备的重量及风雪荷载等。基础:位于墙柱下部,是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它承受建筑物上部的全部荷载并把它传给地基。
(2)墙和柱:承重墙和柱是建筑物垂直承重构件,它承受屋顶、楼板层传来的荷载连同自重一起传给基础。外墙还能抵御风、霜、雨、雪对建筑物的侵袭,使室内具有良好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即起围护作用;内墙还把建筑物内部分割成若干空间,起分割作用。
(3)楼板和地面:楼板是水平承重构件,主要承受作用在它上面的竖向荷载,并将它们连同自重一起传给墙或柱。将建筑物分为若干层。楼板对墙身还起着水平支撑的作用。底层房间的地面贴近地基土,承受作用在它上面的竖向荷载,并将它们连同自重直接传给地基。
(4)楼梯:是指楼层间垂直交通通道。
(5)屋顶:是建筑物*上层的覆盖构造层,它既是承重构件又是围护构件。它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各种荷载并连同屋顶结构自重一起传给墙或柱;又起到保温、防水等作用。
(6)门和窗:门是提供人们进出房屋或房间以及搬运家具、设备等的建筑配件。有的门兼有采光、通风的作用。窗其主要作用是通风采光。一般来说,基础、墙和柱、楼板、地面、屋顶等是建筑物的主要部分;门、窗、楼梯等则是建筑物的附属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