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类商标几乎涉及各行各业,该商标又被称为“万 能商标,可见其对企业的重要性。
以电商、电销平台为例,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将面临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
而对于一些传统产业,35类商标也逐渐成为争议的焦点。以近期案例为例,对第35类商标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做阐述。
对于第35类争议类别的在法律适用上的思考
第35类服务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特别是3501广告、3502的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替他人推销这些群组,在企业多项发展、集团化发展的现在,企业经常会用到。在自媒体比较发达的时代,企业在网络上以软文形式对产品或商标做推广的便涉及到对3501广告类商标的使用。以广告公司在以软文的形式为他人做广告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人做了推销。丁金玲律师表示,3501广告与3503“替他人推销”系属于不同群组,但通过以往的国知局裁定、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某些情形下,二者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及方式上可以构成类似服务。对于在35类上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而申请注册商标,驰名 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打击。
关于第3503类商标的法律适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教授指出,第3503类“替他人推销”作为一种商标注册类别,是否包含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模式下的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其不仅涉及到企业经营者的商标注册策略,与涉的认定、商标“撤三”和侵权判断等问题密切相关。
据了解,学术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文义解释,“替他人推销”完全可以涵盖超市、百货商场的零售服务。对于这一说法,熊文聪不予认可。他认为,超市、百货商场的销售模式本质上都是推销他人生产的商品,而不是推销自己生产的商品,上述观点混淆了销售与推销之间的法律关系。替他人推销和超市、商场的零售、批发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建议效仿上文第3509类药品的相关文件,对商标分类表做出修改,对零售、批发做出具体规定。
“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法院通常将超市、零售排除在第35类之外。超市零售企业已注册第35类商标,但在他人提起商标撤销程序后,法院仍可能依据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第35类商标。”
一些企业认为,第35类是服务商标,而自己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只要在生产的产品中注册了相应的商标,就可以进行推广和销售,没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那么如上文所述,第35类“商标”如此重要,并且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35类商标涉及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按照其服务内容,下列公司建议对第35类商标予以注册。
第35类商标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用到的服务。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从保护自己的角度,有必要将其作为防御商标或留以今后使用予以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抢注,轻则“改名换姓”,重则官司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