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直接关系到房屋居住者和周围居民的住宅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十分重视。我国法律作出了明文规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超过前一次鉴定的安全有效期限的;
(六)特殊用房三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七)因毗连或邻近兴建、扩建、改建而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
(八)房屋拟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的;
(九)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