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3.1.1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 3.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3.7.1条规定: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4.部分省、市也发布了房屋结构鉴定有关的地方标准,对房屋结构鉴定提出了更加严格和有针对性的要求,如《北京市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标准》(DB11/637-2015)、《广东省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技术标准》(DBJ/T15-86-2011)、《吉林省房屋结构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标准》(DB22/JT14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