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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属于进口法检货物的,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录入此单。
退运货物海关所需相关单据及注意事项(不涉及法检货物)。
1)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不论进出口岸是否相同),提供:报关委托(正本)、发票、箱单、退运申请(正本)、退运协议(国内方为正本章)、原出口报关单、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正本)、提单副本、提货单(正本)。
2)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但进出口岸相同的,所提供的原出口报关单必须为正本(海关签发的结汇联、退税联正本也可)。
3)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且进出口岸亦不同的,需提供对进出口岸不相同的情况作出解释的正本情况说明。
4)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Zui终目的国与现进口退运的起运国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并提供正本的情况说明。
5)进口退运货物的申报单价与原出口报关单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若原出口申报为多个规格型号货物的平均价格,进口退运只为部分规格型号中的部分货物退运,则需提供原出口申报时的发票明细(或从原出口申报地海关调取),并对每种规格的退运数量、金额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从而达到与现进口退运的申报单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