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退运货物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海关监管方式却很多,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租赁期满后退运出境的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货物退运出境。
随着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各种环保和技术等贸易壁垒的不断增多,致使国外客户对我国出口商品的检验要求更加严格,为此,一些出口商品因未达到出口国相关标准而遭遇退运。特别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些国外客户引用不可抗力法律或合同条款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使得出口退运货物呈现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