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
如前文所述,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侵权诉讼的重中之重,是诉讼的基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则:
首先是请求原则。不同于很多行政投诉程序,专利无效程序是按照请求人的请求启动,并且按照请求人使用的证据、理由和具体说明进行审理。因此,无效程序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请求人的专业程度,例如某专利实际上不具有创造性,而请求人由于对新颖性/创造性的理解不到位,只提出新颖性,则涉案专利通常将维持有效。
其次是当事人处置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请求人有权处置其提出的请求。在专利局未作出无效决定前(即使已经开庭),请求人有权部分放弃乃至全部撤回其无效请求。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有权处置其专利。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在特定的时机内可以按照特定的规则修改其权利要求,以放弃部分保护范围(被放弃的部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基于当事人处置原则,在实践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从而维持权利有效,专利权人也可以通过修改维持一个虽然略有缩小但仍具价值的专利权。
此外,在无效宣告程序的实务过程中,还有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例如证据形式和证据规则、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把握、权利要求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等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