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电气设备(ElectricalEquipment)是在电力系统中对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出口到欧盟国家的电气产品都是要办理CE认证的。
- LVD指令范畴 -
LVD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 LVD指令与产品 -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必须做到:
·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借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示成立时间。CE标示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 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示,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由此产品Zui后制造之日起,必须保管此文件至少10年,供政府有关单位随时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
- CE认证符合性宣告的内容 -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内容可在指令的附录3(B) 查得。
宣告必须包含:
·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 电气设备说明
· 协同标准参考
·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性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 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 产品(首次)获得CE标示年份的Zui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 LVD认证技术文件的内容 -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