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CLP法规标签与包装的主要要求
3.1 一般标签规则
关于一个CLP标签的内容和用途的一般和特定规则分别在CLP标题III第1章和第2章中叙述。
作为一般规则,CLP要求标签直接牢固黏贴于包含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表面,当包装被正常放置时,标签应水平可读,请参阅CLP第31条(1)。标签要素本身,特别是危险标识图应背景醒目,请参阅CLP第31条(2)和(3)。所有标签要素其大小和间距应方便阅读。如包装上本身的标签要素能被清楚显示,将无需实体标签,请参阅CLP第31条(5).
3.2 CLP危险标签要素
根据CLP第17条,若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有危险性,其必须具备含有下列要素的标签:
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向公众告知包装内物质或混合物的额定数量,除非该数量已在包装其他位置标明;
产品标识符;
适用的危险象形图;
适用的警告词;
适用的危险说明;
恰当适用的防范说明;
适当的补充信息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特定标签要素优先规则。这些规则将在下面部分解释。
CLP要求标签以官方语言,或物质或混合物所进入市场的成员国语言书面编写,除非成员国有规定。供应商可通过生产单一的多国语言标签,该标签覆盖物质或混合物所进入市场的国家的官方语言;或生产每个国家各自的标签,来完成规定内容。供应商可按照其意愿在标签上使用附加语言,用以提供所有语言相同的细节描述。但不应影响强制标签信息的易读性,并且不能豁免于CLP法规第29条下所列的标签要求,请参见本文5.3.1。
3.3 CLP危险标签的信息位置
CLP第32条提供了一些规定标签信息位置的限制规则。但细节,如怎样安排标签要素,则由人力酌情编制标签,如下列表1中概述:
表1:CLP标签要求与供应商的处理方法
CLP要求(第32条) | 供应商裁量决定的例子 |
危险标识图,警告词,危险说明和警告说明应在标签上一并显示。 | 供应商可自由选择标识图的编排。 |
当危险说明的顺序可自由选择,其语句应成组集中 | 供应商可选择将这些组排在标签的左边,右边或其他地方。 |
当警告说明的顺序可自由选择,其语句应成组集中 | 供应商可选择将这些组排在标签的左边,右边或其他地方。 |
如果标签使用多种语言,同语言的危险说明和警告说明应成组集中显示在标签上 | 如果供应商需用其他手段来满足有关特定成员国语言要求的CLP法规第31条规定的要求,根据附件I的1.2.1部分,其可选择是否使用折叠式标签,系在标签或外包装上。 |
根据CLP第25条的任何补充信息应包含在补充标签部分,并放置于根据CLP法规第17条(1)(a)-(g)的标签要素旁。 | 供应商可选择如何明显区分这部分内容和根据CLP法规第17条(1)(a)-(g)包含标签要素部分的内容,并可决定是否在标签的多处位置放置此信息。 |
3.4 CLP标签规则首要经验
CLP标签规则应用的首要经验表明,与DSD/DPD体制相比,CLP标签要求的信息将有所增加并要求标签有上更多的空间。其中一个原因是,相对DSD/DPD,CLP法规下要求更多的象形图。同样地,新的警告词将占用更多的空间。相对DSD/DPD,混合物必须在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分类,降低一般浓度限值将引起额外的分类与标签,这意味着的危险和警告说明必须放置在标签上。在CLP法规下,能浓缩信息并节省标签空间的组合危险说明通常不可预见,请参见本文4.5部分。
关于防范说明,CLP提供的防范说明远比DSD/DPD下的安全警句的数量多得多。另一方面,CLP法规下指定部分规则比DSD少,更难以达到CLP法规计划目标数量6个标签警告说明,请参见本文4.6部分和7部分。
为便于说明,下面的图2显示了在CLP和DSD法规下举例物质主要标签要素4 对比(戊二醛glutaraldehyde):
图2:在CLP和DSD法规下举例物质(戊二醛glutaraldehyde)重要的标签要素对比
4 图2不是符合CLP法规的标签,只是提供了适用标签要素的粗略概述。
5 这种组合的危险描述在CLP法规下第二个ATP中预见的极少数之一。
上面的例子表明,在未来,充分利用标签上的空间可能成为比之前或目前DSD/DPD标签更大的挑战。在CLP法规下,为了顺应CLP标签要素的需求,需要作出的努力。
3.5 CLP法规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规则
CLP法规第35条包含了从DSD/DPD中延续下来的包装要求。除标签规则外,还需要仔细考虑到包装中是否包含有害物质或混合物,这些条款是对其的保障。
包装的设计,结构和紧固应避免内容物的泄漏;
包装和紧固的材料不被内容物损坏,如与内容物反应产生有害化合物将概不负责;
包装和紧固的材料应全面牢固结实,以确保包装不会松散;
包装配备可更换紧固装置,为在不泄漏内容物情况下重复重新紧固包装而设计;
当向广大公众供应时,包装不可引起儿童的好奇心或误导消费者。
应当注意的是,包装满足运输规则被视为符合上述几点要求。
向广大公众供应的物质和混合物,CLP为下列情况列出规定:
儿童安全固件(CRF)的使用,请参见附件II的3.1部分,及
危险触觉警告(TWD)的使用,请参见附件II的3.2部分。
这些条款由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中包含的任一特定的危害分类/类别或特定物质浓度触发,请参见表2和3。对于CRF(有时也指儿童安全封闭装置-CRC)和TWD,有关封口和非封口包装和触觉警告装置,CLP要求符合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在CLP法规附件II第3部分中被明确地提及。这些标准由符合ENISO/IEC 17025修订标准的实验室来认证。
表2:触发CLP法规儿童安全固件和/或触觉警告的危害分类
危害分类(类别) | 儿童安全固件 | 触觉警告 |
急性毒性(1-3类) | √ | √ |
急性毒性(4类) | √ | |
STOT-SE(1类) | √ | √ |
STOT-SE(2类) | √ | |
STOT-RE(1类) | √ | √ |
STOT-RE(2类) | √ | |
皮肤腐蚀(1A,1B和1C类) | √ | √ |
呼吸道过敏(1类) | √ | |
吸入性危害(1类)注意,如果物质或混合物是装在喷雾器或在带密封喷雾件的容器中,则无需CRF。 | √ | √ |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2类) | √ | |
致癌性(2类) | √ | |
生殖毒性(2类) | √ | |
易燃气体(1类和2类) | √ | |
易燃液体(1类和2类) | √ | |
易燃固体(1类和2类) | √ |
*请注意,TWD条款不适用于只分类和标签为极易燃或易燃的气体喷雾。
表3:当包含在物质或混合中或超过指示浓度时,触发CLP法规儿童安全固件和/或触觉警告的的物质
物质身份鉴别 | 浓度限定 | 儿童安全固件 | 触觉警告 |
甲醇* | ≥3% | √ | |
二氯甲烷 | ≥1% | √ |
*应注意,当超过一定浓度时,甲醇混合物也需要触觉警告,因其混合物将分类为易燃液体,2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