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格式一定要正确、否则会被打回修改;
备案号不需要填写,由备案部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上市产品必须有其产品标准(即产品执行标准)。若该产品没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都应编制产品企业标准;该产品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编制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更高的企业标准,以此作为产品生产、检验、监督、交易的依据。
如果您的产品还没有执行标准,或者您产品的执行标准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就需要为您的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标准备案,以便产品进入市场。若无,则将面临相应罚则。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已逐步取消备案,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对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面监督抽查结果显示,企业自主编制的公示标准普遍存在标准格式不规范、引用文件错误、指标缺失或与强制性国标冲突等严重问题。根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在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不可以删除,企业方面不仅会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责改压力,也将面临产品退市的尴尬境地。
企业编写产品标准,技术要求符合国家企业标准编制规范:
● 标准格式编排和文字内容符合GB/T 1.1-2009要求;
● 确保引用标准现行有效;
● 确保技术先进性、可操作性;
● 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要求;
●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 符合现行标准备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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