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理 程 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批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三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说明: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时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不予许可;在本项许可获得批准后,如发现某项材料不真实将随时取消该申请人的资格,吊销相应许可证书并告知有关部门。
申 请 材 料
申请附件:
新申请企业应由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转报申请;换发证企业需交回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在申请新申办或换发证时需提交能够印证本指南第五点的申请材料,并胶装成册,做好封面、封底、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所有证照需查验原件,复印件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具体如下:
1.《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4.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名单及培训上岗证复印件;
5.专业技术和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半年以上社保证明材料(初创企业除外);
6.燃烧器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7.与燃气具厂家签订的《燃气具安装、维修业务委托书》;
8.抢修专用车辆、设备、工具明细表及5寸照片,其中:抢修车辆应注明车辆品牌、型号、车龄、牌照;设备和工具应注明品牌、型号、已使用年限和数量;
9.有关制度明细及文本,包括施工作业标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档管理、检验保修制度、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