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5日起施行。
甲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获得乙级资质一年以上,且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三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 完成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或至少完成过五个具有影响的其他旅游规划设计项目;(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
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从业经历不低于三年;
(四)至少完成过三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良好。
丙级资质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一年以上;
(二)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从业经历不少于三年;
(四) 至少完成过一个具有影响的旅游规划设计项目;
(五) 项目委托方对其成果和信誉普遍评价好。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通过的,换发新的资质等级证书;复核未通过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作出撤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决定。被撤消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取得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等级认定机构撤消其资质等级: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zhuan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未报原认定单位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 违反旅游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项目委托方评价普遍较差的;
(三) 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