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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规范对象及分类标准
(一)清理规范对象。在本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融资租赁”、“租赁”等字样且经营范围属于融资租赁的企业(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市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
(二)分类标准。依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
1.正常经营类是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按要求登录“融资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地方金融数据快报系统”(以下简称快报系统)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符合《暂行办法》基本要求的企业。正常经营类企业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将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2.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未在快报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3.违法违规经营类主要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
四、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2020年11月底前)
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全市融资租赁企业发布通告,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通过快报系统(网址:https://fdrs.gzclearing.com:8088)填报机构基本情况和相关经营数据,以及2019年以来的纳税记录、社保记录等;上传诚信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单、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经审计的2018和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未在快报系统报送材料的或租赁资产为0的企业将视为非正常经营企业。
(二)机构筛查(2020年12月底前)
1.筛查企业依法报送年报情况,梳理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2.筛查企业纳税情况,梳理统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3.筛查企业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梳理统计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4.梳理监管月报填报情况,分别梳理统计近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和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
(三)非现场系统核查(2020年12月底前)
通过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金融安全大数据监管平台、前海鹰眼系统,对全市存量融资租赁企业进行非现场风险核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经营、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并列为重点机构。重点关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可能存在涉众风险的企业。
(四)梳理名单及实地核查(2020年12月底前)
1.对企业自查、机构筛查和非现场系统核查形成的企业名录进行系统梳理、交叉比对,初步形成疑似失联、疑似空壳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名单。
2.在初步分类名单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核查、视频核查、走访排查、翻阅资料等方式,核查企业实际经营地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
(五)分批公示疑似失联、疑似空壳企业名单(2021年1月底前)
分批公示疑似失联、疑似空壳企业名单,名单内企业可在公示后1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金融工作局、前海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证明不在失联类、空壳类企业的认定标准范围内,由注册地所在区(新区)金融工作局、前海管理局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