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是国家经贸委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而推出的一项重要节能措施,是适应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旨在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促进用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