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私募基金的主要类型
本文所述外资私募基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类为纯外资私募基金,该类型私募基金法律实体设立在境外,募集资金来源于境外,基金币种表现为外币。这类基金通常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或者在红筹模式中投资于设立在离岸地的持有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资产的离岸公司。
第二类为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的境内私募基金,即法律实体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设立在中国境内,主要从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募集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基金币种主要表现为外币。
第三类为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内的境内私募基金,其与第二类的区别在于募集资金主要在中国境内完成,基金币种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如外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人民币基金。
私募基金的类型与投资的退出渠道密切相关,外币基金往往与境外退出相结合,人民币基金往往与境内退出相匹配。
二、相关法律的沿革
在2001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废止)颁布之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外资私募基金往往将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混同,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将注册资金结汇成人民币,再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这种模式被称为“WFOE模式”。2008年8月,随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142号文”)的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这一规定给WFOE模式带来了极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