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案材料应当依照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存案管理的要求,逐项整理并按顺序排列;
(二)电子版存案材料一般应当运用原件进行扫描后上传至网上存案平台,材料内容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晰可辨认;
(三)除查验陈述、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由存案人或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存案材料运用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共同;
(五)运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称号或其他有必要运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标准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七)纸质版存案材料应当与电子版存案材料完全共同。
二、在首 次处理存案前,境内企业应当经过网上存案平台报送以下材料进行用户称号注册:
(一)存案系统用户称号注册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出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申请书应当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用户为存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企业存案材料实在的承诺书;
(三)境内责任人需要一起提交境外存案人签署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应译成标准中文。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等应当明确具体,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
三、产品以托付加工方式出产的,还应当提交托付方与被托付方签定的托付加工协议书。
实践出产企业与化妆品出产企业(申请人)归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践出产企业与化妆品出产企业(申请人)归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四、多个实践出产企业出产同一产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触及托付出产加工关系的,提交托付出产加工协议书;
(二)出产企业归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出产企业归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三)其他实践出产企业出产产品原包装;
(四)其他实践出产企业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项目查验陈述。
五、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相关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含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创新性词语,企业应当主动在产品标签中标明该创新性词语的含义。
进口产品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并对中文名称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