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商会检测试剂白名单怎么申请,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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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增列了(COVID-19)检测试剂盒等相关商品编码、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截至目前,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已达470家,提醒相关企业注意此则公告,详细出口企业可在医保商会查询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提高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现就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码
(一)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1”,商品名称为“(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COVID-19)疫苗。
(二)增列商品编码“3002.2000.19”,商品名称为“(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适用于直接用于人体的各类(COVID-19)疫苗原液。
(三)增列商品编码“3002.1500.50”,商品名称为“以免疫制品为基本特征的(COVID-19)检测试剂盒,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四)增列商品编码“3822.0010.20”,商品名称为“(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五)增列商品编码“3822.0090.20”,商品名称为“其他(COVID-19)检测试剂盒,税目30.02的货品除外”。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码“3002.20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码“3002.20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码“3002.1500.50”、“3822.0010.20”、“3822.009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关于商品编码“6210.1030.10”的适用范围
商品编码“6210.1030.10”,商品名称为“防护服”,仅适用于化学纤维制品目56.02、56.03的织物制成的防护服、手术衣、隔离衣等各类具有防护隔离功能的服装(包括罩衣),不论是否医用,不论一次性或耐久型,不论分身式或连体式,分身式不论是否成套。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