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注册落地(含新设或迁入),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基金管理公司及所发起的私募基金、在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备案的创投类公司给予财政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含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 50 万元,缴交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属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给予 财政奖励,任意一个自然 年度内企业所缴税款累计 50万以后,当月缴税,次月给予相应奖励;企业中高管及 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工薪收入部分)三亚市地方留成部分,3 年内按 给予财政奖励,3 年后适用办法视情况另行制定,企业10 年内不得迁出小镇,如迁出则退回奖励。
2. 双十五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15%和个人所得税 15%,私募基金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三种。 根据指定的三个鼓励类目录,目前创投类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税务局根据发改委认定,初步确定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投企业 及在海南省发改委被备案为创投企业两种。员工在管理公司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及合伙企业 LP 的经营 所得(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都能享受15%的优惠。
3.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服务公司推动新设或(迁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所发起的私募基金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及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类公 司,每备案 1 家或成功发起 1 支私募产品奖励小镇服务公司8 万元。
4.鼓励三亚亚太金融(基金)小镇的各类投资基金支持三亚市实体经济发展,所投企业符合三亚市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企业纳税地点在三亚的, 按照其投资额度的 1%给予一次性项目资助,高资助金额不超过600 万元。对绿 色产业基金、气候基金在我市绿色产业的投资额度按 2%给予奖励,高奖励不超 过 6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