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 ForeignLimited Partnership),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继2011年上海率先启动QFLP试点后,我市先后于2012年及2017年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等文件,正式启动了QFLP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已有155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37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取得试点资格,前述试点企业合计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54.5亿美金。总体来看,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效应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创新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
QFLP试点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尚在发展初期和试验阶段,且各地试点经验不一,国际环境及政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前,我市试点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试点办法未能与国家Zui新政策保持一致。譬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28号文”)已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放开了双GP架构,同时考虑基金行业惯例、企业风险隔离的需求,有条件允许管理人与GP分离,并将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认定为股权投资活动。深圳试点工作也应与时俱进,与Zui新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准入门槛略高。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单只产品规模不得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的要求,导致很多的创投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未能成功在我市开展业务。三是缺乏事中事后监管抓手。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后续的实际运营情况及投资状况,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和抓手。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 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二)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 股权投资咨询。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