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J发改委在正式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11号令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同日废止。在11号文颁布前,GJ发改委曾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文作者从法律实务操作层面对9号令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比较分析和解读[1]。
11号令的颁布是顺应GJ关于“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从法规监管层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做出进一步放权,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特点,取消“小路条”制度,取消20亿美元及以上的国务院审批,向市场释放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信号。同时,11号令也明确将境内自然人的间接境外投资纳入管理,对企业境外上市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条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属于核准情况的。
(3)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4)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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