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条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我省境外投资管理,促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投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gJ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gJ(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下称省内企业或企业)的境外投资。
第六条 在粤中央企业、中央企业在粤下属企业及深圳市企业的境外投资不适用本细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分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三条监管线。具体来说:
1.发改部门监管
主要规范性文件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gJ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具体监管要求:
根据“11号令”,发改部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明确规定需核准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外,均实施备案管理。即“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其中,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汪文斌强调,世上的每一个人,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国籍,其生命都应当得到尊重和珍惜,人权都应当得到维护和保障。我们希望美方摒弃双重标准,正视本国种族主义、执法部门暴力执法等严重的人权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保障本国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