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用“核准”“备案”“告知”和“其他”四类监管方式
相较于9号令,监管机构在11号令下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不再局限于核准或者备案管理。11号令根据是否为敏感类项目(通过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GJ和地区予以界定)、投资方式以及中方投资额的不同,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四大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
1类:核准类
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应由gj发改委核准。
第二类:备案类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GJ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境内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类:告知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类:其他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无须履行核准或备案或告知等程序。
3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有记者提问,据报道,2月26日,联合国23名人权专家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已多次对美国警方过度使用武力等问题表达担忧。专家们指出,在美国一些城市,“警察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抗议者、居民和旁观者发射催泪弹、橡皮子弹,并且近距离使用胡椒喷雾。催泪弹甚至落在居民院落里并伤害到了儿童”。专家们还表示,美方必须解决警察暴力执法和系统性种族主义问题,采取措施以确保任何过度使用武力的执法行为都无法逃脱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