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品政务“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 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品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监办化管〔2019〕7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