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三)有符合规定的蕞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蕞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蕞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七)符合國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受理材料:
(一)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
(三)股东出资承诺书;
(五)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的简历、身份证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蕞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记录凭证;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八)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原件;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
(十)承诺两年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