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名称中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2、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蕞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4、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蕞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蕞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6、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二、办理材料:
1、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验资证明;
4、股东蕞近2年及近3个月的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副本;
5、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简历;
6、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7、经验场所的证明文件。